• 欢迎来到天津自考网!本站为考生提供天津自考信息服务,网站信息供学习交流使用,非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天津教育考试院www.zhaokao.net为准。 自考学习中心

联系我们:  18102081730

距4月成绩查询(预计)还有17

距10月自考考试还有176

考生服务:

  • 服务大厅
  • 开考科目查询
  • 所在位置:天津自考网 > 金融学(本科) > 正文

    天津自考0889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知识点汇总

    2021-06-25 18:03:49   来源:天津自考网    点击:   
    自考在线学习 +问答
       
      【导读】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天津自考考生,我们整理收集了众多自考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获取完整版押题资料可咨询关注“天津市自考网”公众号或加入考生交流群进行领取。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第一部分: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知识点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性:

      (1)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4)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

      (二)公司的沿革和发展

      公司萌芽于中世纪。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继之而起的是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来源于中世纪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则来源于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为主的康孟达组织。直到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年。

      (三)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3)、按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跨国公司);

      (4)、按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不同,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5)、本公司与分公司;

      (6)、一人公司。

      知识点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股东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成。

      2.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3)公司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4)公司法是串通的商法,属于司法范畴,但也包含了许多法律规范

      (5)公司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

      (6)公司法具有国际性

      (二)公司法的立法例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公司法的立法例

      公司法的立法例有三种模式:其一是编入民法,其二是编入商法,其三是制定单行法。

      2.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通说认为,民法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均适用于公司法;公司的有些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适用有关民事行为的规定。公司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只是在一些只吨上坚持不同与明暗的原则的精神。

      3.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公司法与证券法也有着紧密的关系。

      公司是最主要的证券发行主体。

      证券发行作为公司筹集资本

      的方式,即使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也是证券法调整的对象,二者在这里出现了交叉重复。

      (三)公司法的作用

      (1)公司法是简历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需要

      (3)公司法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二部分:公司的民事能力制度

      知识点三:公司的民事能力概述

      (一)公司的民事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民事能力是指个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是作应具有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他包括三种能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公司的本质

      关于公司本质的学说大体上可分为三派:

      1.法人否人说

      该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以外,别无所谓法人的存在。其中有包括三种学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依法人否人说,法人并非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既无所谓民事能力的存在。

      2.法人拟制说

      该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主体乃是法律惊醒拟制的结果,即法律将法人拟制自然人,并赋予其民事能力。

      3.法人实在说

      该说成人法人为独立崔在的法律上的实体,其中又可具体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有机体说;其二是组织体说。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三)对法人本质学说的评析

      关于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中,法人否认说因不合实际生活的发展而被淘汰。法人拟制说所强调的是法人的法律技术的层面。法人实在说中的有机体说将法人作为有团体意思的社会有机体,与自然人为有个人意思之有机体相同,立论上有些牵强,而组织题说则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依其社会价值来判断有无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义务之必要,更具有说服力

      知识点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和终期

      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公司的日期,终于公司终止。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也即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

      公司终止公告中发布的公司终止日期为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日期。

      (二)对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的内容公司于自然人不同,

      其权力能力受到各种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

      2.法律上的限制

      1)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2)对公司举债之限制

      3)对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

      4)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

      3.公司目的的国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目的(经营范围)限制的性质

      1)民事权利能力限制说

      2)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说

      3)代表权限制说

      4)内部责人说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1.公司法人格否人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现实公平,正义目标只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其实质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或者说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产生机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适用上是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格为逻辑前提的。

      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要素:

      1)公司意志要独立于股东意志

      2)公司采展要独立与股东财产

      3.公司法人格法理的适用情形根据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判断,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形骸化的具体表现有:

      1)公司与股东,母子公司或姐妹公司只见的财产混同

      2)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

      3)公司组织机构上的混同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条件及其适用的例外

      1)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条件

      1.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权力的行为。

      2.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主要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现在个国立法有倾向取消主观故意标准,而代之以客观标准的趋势。

      2)公司法人格否认存在的例外情形

      1.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

      2.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3.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合理避税的行为

      知识点五: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菜价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1)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公司意思的特点

      公司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团体意思为基础的,这种团体意思是公司投资者或股东共同意思的体现,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的集团形成的;公司意思的形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意思是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的。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公司是一社会组织体,其自身不能为法律行为,必须经由自然人为之,这种代公司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即公司的法定代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1)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不同学说:

      代表说

      代理说

      2)我国民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所持的立场

      我国的民法基于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的立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当然采用代表说,法律中也明文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制度。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司成员的越权行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0跳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表见代表”制度,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使

      用,其构成要件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超越其权限范围的民事行为。

      2)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其权限范围,并且这种不知道出于善意,即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知

      (2)它公司成员的越权行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有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业股活动的公司成员,若其超越权限进行业务活动,而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对此业务活动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也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0跳的规定,承认该代表行为或代理行为对善意相对人的有效性并有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可以依公司章程及其内部规章对越权的公司成员进行追偿。

      知识点六: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概述

      1.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能力

      2.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目的不同;

      效力不同;

      性质不同;

      判断标准不同;

      3.关于公司民事责任能力学说

      1)民法上关于公司民事责任能力之学说民法上关于法人有无责任能力,因对法人本质所持的见解不同而有不同的学说;其一,否定说;其二,肯定说。

      2)我国民法对公司民事责任能力之规定民法通则明确承认了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二)公司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我国民法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公司须承担了合同义务

      2)公司有违约行为

      3)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有主观过错,存在学说上的争议

      (三)公司的侵权责任

      公司正旦侵权责任的要件如下:

      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2)行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

      具备以上三项要件,公司即应当对受害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部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知识点七: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概述

      1.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在公司成立以前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2.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

      关于公司设立中民事行为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1)契约行为说

      2)单独行为说

      3)共同行为说

      3.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四种不同的立法主义)

      1)自由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主义

      4.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

      两种: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5.公司设立无效

      1)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两种情况)

      一是活的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证书前,发起人停止公司这里活动

      二是在形式上,发起人已经完成了公司设立的全部活动,但由于公司设立欠缺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而使得公司设立无效。

      2)公司设立的无效提出公司设立无效问题只能在公司设立登记后才能发生

      (两种情况)

      1.在公司色理登记后营业开始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公司设立无效主张

      2.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并开始营业后,只能有特定人在法定期间通过诉讼程序提出

      3)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公司设立无效一经法院的判决确定,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后,公司即归于消灭。

      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效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和第三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话,如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公司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二)公司设立中涉及的重要制度

      1.公司的住所和名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股份有效公司字样。

      2.公司的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内外关系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规则,制度的书面文件

      (2)公司章程的特征

      1)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

      2)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备条件。

      3)在形式上,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就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或安排。

      (3)公司章程记载内容

      理论上,公司章程的内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比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载事项。

      (4)关于公司章程的几个理论问题

      公司章程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

      创设效力

      对抗效力

      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公司章程应当自公司依法有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3.公司的财产

      狭义上:公司财产是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合。

      中义上的公司财产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

      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合。

      广义上:公司财产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券,债务。

      公司财产的法律属性:

      1)公司财产具有集合性

      2)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

      3)公司财产具有统一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草拟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认缴出资

      5验资

      6申请登记

      7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2.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其它问题

      1)出资瑕疵(多种情况:应出资而为出资;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证明书

      3)股东名册

      4)转出资与抽回出资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老师二维码

    扫码登录

    扫码关注“天津市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即可查看余下内容

    二维码以过期,请重新刷新

    上一篇:天津自考0886战略管理教程知识点汇总
    下一篇:天津自考00896电子商务概论知识点汇总

    天津自考课程

    天津自考交流群

    扫码加入考生交流群

    一起探讨自学考试

    扫码小程序选择报考专业

    进入在线做题学习

    查看了解自考专业

    查询最新政策公告

    进入历年真题学习